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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到期债权不主张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被驳回

添加时间:2018年9月10日 来源: 北京债权收购律师   http://www.zzzqzwls.cn/

  原告起诉称其与第三人杭州XX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生塑料买卖业务往来。截至2014年8月31日,第三人结欠原告2558461元。原告多次向第三人追讨欠款,但第三人都以在外应收款未收回无款支付不予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结欠第三人货款1438078元,并且此笔货款已经全部到期需支付第三人,但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未向被告追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8078元。

  庭审中,第三人陈述:第三人多次到平湖向被告追讨货款,原告所称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没有依据,且第三人已于2014年11月24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就被告所欠第三人货款起诉。

  法官说法: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因被告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虽然被告并不结欠原告款项,但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本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但本案中,第三人并未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第三人货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第三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则原告代为第三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则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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