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收购律师

-信天馗

188117225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债权不受保护之借钱给人搞传销 债务纠纷起诉为何要重视诉讼时效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6日 来源: 北京债权收购律师   http://www.zzzqzwls.cn/

 信天馗,北京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不受保护之借钱给人搞传销

  核心内容:债权和债务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是合法的才是有效的,如果明知借钱是给别人搞传销的,那么这样的债权是不受保护的。因此,在借钱之前如果清楚别人的用途,那么希望带来下文的案例与分析,能够帮助到你。


  案情回放


  曹某与欧某都是湘乡市东郊乡农民,欧某与曹某之父是多年的老友。2006年3月,曹某经人介绍到广西玉林搞传销,在利益驱使下,曹某向家乡的老乡大肆吹嘘自己的;生意;投入少、赚钱快,很快拉到了不少下线,欧某便是其中之一。在各种;培训;的洗脑之下,欧某很快陷入传销组织的漩涡当中,一心想发财致富的他,经不住所谓;高回报;的诱惑,开始向传销组织购买产品。由于缺乏购买;产品;的资金,欧某便提出向曹某借款3万元。为了尽快拿到属于上线的丰厚提成,曹某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了欧某。后来,广西玉林地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传销组织,欧某这才知道自己受骗了。回到湘乡后,曹某多次找到欧某要求偿还借款,欧某认为自己被骗,无故陷入传销之中,拒绝偿还欠款。曹某遂于2012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欧某偿还欠款。


  判决结果


  借钱给人搞传销,债权不受法保护。11月26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东山法庭对一起因非法传销而引发的欠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曹某要求欧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传销是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违法行为,出借人曹某明知借款人欧某是为了进行传销活动而借款给他,属于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之规定,依法驳回曹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传销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曹某为非法获利,不惜借款给欧某搞传销,只能落得个鸡飞蛋打的结果。



债务纠纷起诉为何要重视诉讼时效

  核心内容:债务纠纷起诉为何要重视诉讼时效因为债权人没有重视诉讼时效,当诉讼时效过去后,法律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失去胜诉权。而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在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债务纠纷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


  债务纠纷起诉,重视诉讼时效。


  我国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债务纠纷起诉,重视担保期间。


  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






联系电话:18811722595

全国服务热线

188117225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